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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考区关于做好2025年度执业药师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5/07/01 11:14】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25〕2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设置
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19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机考),考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
考试设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自2025年起,各科目试卷题量调整为100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长调整为90分钟。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大纲
10月18日
8:30-10:0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40-12:1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4:30-16:0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6:40-18:1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
8:30-10:0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40-12:10 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批次)
14:30-16:00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6:40-18:10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二批次)
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九版)?2025》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7700&page=1)。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1.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2.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4.“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
在大专层次 |
在中专层次 |
|
药学类专业 |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专业、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专业、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 |
中药学 |
药学 |
药剂 |
药物制剂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现代中药技术 |
中药 |
临床药学 |
藏药学 |
中药(或中药学) |
|
药师管理 |
蒙药学 |
蒙药学 |
|
药物分析 |
中药制药 |
维药学 |
|
药物化学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藏药学 |
|
海洋药学 |
|
|
|
5.“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或网址: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1085.html。
6.“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7.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8.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告知承诺要求
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进行查阅。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html)。
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报考人员应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以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并按照网报系统中的审核意见进行现场审核,事后按照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规定时间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否则将无法正常打印准考证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无法在线核验学历或提交相应学历证明材料,可先行报名(报考人员应在报名系统学历信息维护栏目添加相应学历,学历证书编号一栏填“无”),并按照网报系统中的审核意见进行现场审核,事后按照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规定时间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和学信网验证报告,否则将无法正常打印准考证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管理机构将根据工作安排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的同时,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三)报名流程
1.时间安排
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zg.cpta.com.cn)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于7月9日前完成网上注册,7月2日9时-11日17时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15日17时。
2.考生注册
对新注册报考人员,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人员报名
注册后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在线核查通过,且提交报名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核查通过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4.人工核查
对于不适用或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学历学位自动核验未通过(按报考条件)、资格证书自动核验未通过(按报考条件)、报考免试级别、专业不完全一致、工作年限存疑,以及之前年度未按照考试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报考人员报名资格,需进行网上或现场人工核查。上述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图片,经网上或现场人工核查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需进行现场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及时打印报名表,按照网报平台有关说明提示,持相关材料,于7月11日或14日按照“就近办”原则到各县区代收代办点(地址见下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报名人员现场人工核查携带材料包括:
(1)打印报名表1份;
(2)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并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携带其中一证即可);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佐证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可不提供);
(6)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的佐证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如线上已经自动核验通过,报考人员现场人工核查时可不携带。
序号 |
代收代办点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1 |
武安市人社局 |
武安市矿建路146号 |
0310-5650052 |
2 |
邯山区人社局 |
邯山区陵园路58号 |
0310-8028234 |
3 |
丛台区人社局 |
丛台路甲45号(丛台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西行30米路南,春厂小区北门门口)112房间 |
0310-3130152 |
4 |
复兴区人社局 |
邯郸市人民西路99号宝利大厦复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人社专区 |
0310-3148645 |
5 |
峰峰矿区人社局 |
峰峰矿区玉皇阁路66号泉头办公区人社局三楼303室 |
0310-5182288 |
6 |
肥乡区人社局 |
肥乡镇希望街北段路东肥乡区人社局318室 |
0310-8568268 |
7 |
永年区人社局 |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楼1016 |
0310-6885036 |
8 |
临漳县人社局 |
临漳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专业技术管理股 |
0310-7865708-8009 |
9 |
成安县人社局 |
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人社局二楼205房间 |
0310-7256025 |
10 |
大名县人社局 |
大名县北京路西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9房间 |
0310-6586300 |
11 |
涉县人社局 |
涉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南楼529房间 |
0310-3893035 |
12 |
磁县人社局 |
磁县磁州路26号人社局二楼职称股 |
0310-2319818 |
13 |
邱县人社局 |
邱县市民中心政府主楼109室 |
15324119284 |
14 |
鸡泽县人社局 |
鸡泽县行政服务中心7号楼219办公室 |
15832000565 |
15 |
广平县人社局 |
广平县青莲街与和同路交叉口西北角人社服务中心一楼 |
0310-2518788 |
16 |
馆陶县人社局 |
馆陶县政府街西段 |
0310-2830805 |
17 |
魏县人社局 |
魏县长安大道东段89号魏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与技能管理股 |
0310-3531212 |
18 |
曲周县人社局 |
曲周县公仆路19号二楼(政府)西212室 |
0310-8858919 |
19 |
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局 |
经开区和谐大街19号-14号楼304室 |
0310-8066713 |
20 |
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 |
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228房间 |
0310-6299033 |
5.缴费须知
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按照网站提示操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已网上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7月15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报考人员缴费前,请务必认真核对个人填报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报考级别和报考科目等关键信息,确保准确。
6.打印准考证
10月10日-19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打印时,报考人员应按照网上报名阶段填报的证件类型进行选择,否则将影响准考证打印。
四、收费标准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发改公价〔2024〕76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电子化考试(机考)每人每科66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五、严肃考纪
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为进一步防范利用手机进行高科技作弊行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个人物品(不含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集中放入监考人员提供的专用信封、手机挂毯或其他专用容器内,随后监考人员进行金属探测安检,安检完成后应试人员入座。全部应试人员入座后,监考人员比对应试人员数量与集中放置手机数量(注意区分一人多部手机情况),对“差额”手机对应应试人员进行重点提醒,请其从身上或个人物品中取出手机并集中放置;对声称未携带手机应试人员要核实询问,请此类应试人员签署未携带手机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考中监督。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六、其他要求
(一)准考证
应试人员须知事项,以准考证载明为准。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二)考前告知
应当考前告知应试人员的内容或事项主要包括:
1.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
2.考试时间、考试时长及作答方式等。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3.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极点五笔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
4.考场封闭要求。每个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试人员可提前交卷。
5. 应试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并尽早就座,以预留充足时间用于签到、测试考试设备、阅读《考场规则》《操作指南》等准备工作。
6.建议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电子化考试服务专区”中的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机考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7.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七、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zhichengkaoshibm@163.com。
附件:1.邯郸考区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安排表
2.《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邯郸考区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时间安排表
时 间 |
工 作 安 排 |
|
7月9日前 |
报考人员完成注册 |
|
7月2日9时-11日17时 |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考信息 |
|
7月11日或14日 |
需现场资格审核报考人员按照“就近办”原则到各县区代收代办点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
|
7月15日17时 |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 |
|
10月10-19日 |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 |
|
考 试 时 间 |
10月18日 |
8:30-10:0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40-12:1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4:30-16:0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6:40-18:10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月19日 |
8:30-10:0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40-12:10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批次) 14:30-16:00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6:40-18:10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二批次) |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 |
制药工程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 |
生物工程 |
08190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701 |
药学Δ |
100801 |
药学Δ |
100807W |
应用药学Δ |
||
100702 |
药物制剂Δ |
100803 |
药物制剂Δ |
100703TK |
临床药学Δ |
100808S |
临床药学Δ |
100704T |
药事管理Δ |
100810S |
药事管理Δ |
100705T |
药物分析Δ |
100812S |
药物分析Δ |
100706T |
药物化学Δ |
100813S |
药物化学Δ |
100707T |
海洋药学Δ |
100809S |
海洋药学Δ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801 |
中药学Δ |
100802 |
中药学Δ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
100803T |
藏药学Δ |
100805W |
藏药学Δ |
100804T |
蒙药学Δ |
100811W |
蒙药学Δ |
100805T |
中药制药Δ |
100814S |
中药制药Δ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
|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3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Δ |
630301 |
药学Δ |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Δ |
|||||||||||||||||||
620302 |
中药学Δ |
630302 |
中药Δ |
|||||||||||||||||
620303 |
蒙药学Δ |
630306 |
蒙药学Δ |
|||||||||||||||||
620304 |
维药学Δ |
630303 |
维药学Δ |
|||||||||||||||||
620305 |
藏药学Δ |
|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