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51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5 1270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提案字〔2018〕第16

 

对政协邯郸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511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市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我们就所提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 一般诊疗费落实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发〔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普通门诊暂行管理办法》(邯人社〔20173号)。试行期间通过调查走访及听取群众反馈,为保障更多的参保患者,从根本上减轻其经济负担,下一步,在基金有一定结余的情况下,考虑城乡居民门诊的医保待遇,科学设定政策条款,拟对一般诊疗费进行调整,现初稿已起草完毕,争取近期出台。

    二、医保基金限额报销和不及时拨付问题

    2017年我市出台了《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即时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人社发〔201752号),20181月开始我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即时结算平台和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用于开展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在县统筹区内外就医结算。

    三、临床常用药品及辅助检查报销比例降低问题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发〔201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5%......

    (二)关于临床用药,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执行的都是国家药品目录,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居民医保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5%,再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你们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622

     

     

     

     

     

     

     

     

     

     

     

     

     

    领导签发:  殷立君

    联系人及电话:代海 3111547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