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邯人社行复不受字[2018]001号
申请人:王某某,身份证号:1304041954********
被申请人:邯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亚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邯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退休时间与相关养老金待遇问题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申请人的社保费缴止2006年5月份,次月领取社保养老金”。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