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邯人社字〔2018〕155号)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04 557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78号)和《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邯人社办〔2015〕187号)要求,我市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针对卡证合一执行过程中各县(市、区)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卡证合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的重要意义,学习领会省厅冀人社字20177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让劳动者借助社会保障卡便捷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人员卡证合一后的业务办理,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登记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登记。

、登记项目及范围

(一)就业登记:包含单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企业吸纳、自主创业(包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灵活就业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到就业创业地(劳动合同中标明的本人现居住地,或本人营业执照所在)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二)失业登记:包含就业转失业、城镇登记失业;劳动者稳定就业后失业的,到原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特定群体登记

1、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2、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3、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4、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农村劳动者,可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5、异地求职(非本市),可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登记所需资料按邯人社办〔2015187号文件执行。

三、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情形

(一)需向省内其他部门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二)需向外省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卡证合一工作。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重要凭证。各县(市、区)要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提供便利。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得人为设置各种门槛。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县(市、区)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人为设置门槛,不予登记的,市公共就业部门将先对其进行登记办理,并对该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办理登记。为给农村贫困劳动力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便利,各县(市、区)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入户调查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有办证意愿和办证需求的贫困人口要做到应发尽发对暂时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可先办理《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办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规定发放《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态等情况的基本载体,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宣传《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的办理条件和材料清单,营造《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加强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各县(市、区)要不断加强对《就业创业证》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的发放程序和操作规范,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登记就业失业状态或特定群体类别。对办理《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的资料实行定期整理归档,专人保管存放。

联系人:索枫叶 联系电话:2031877

邯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