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7-02-13 16177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字〔201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行政审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辖区内参保人员数量、分布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城市发展规划,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动态管理、方便就医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量、床位、设备等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能够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药品、医用耗材等购销存制度和完整医疗服务记录;

    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体系,愿意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5、已安装和使用医疗机构专业管理信息软件,具备纳入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条件,能够改进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医疗服务信息化全过程记录,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时、有效直接对接;

    6、医疗机构在注册地址提供医疗服务已满1年(以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7、与员工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为单位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保费;

    8、保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并保证参保职工个人信息隐私;

    9、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相同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取得中医坐堂医资质的可开展中医服务;

    2、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能够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购销存制度;

    3、已安装和使用医药机构专业管理信息软件,具备纳入视频监控系统条件;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药店在注册地址提供药品服务已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并可继续为附近居民提供不少于3年的药品服务(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6、配有1名以上驻店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执业药师执业范围与药店经营药品相符;

    7、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在邯郸市主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县(市)以下的不低于60平方米;

    8、与员工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为单位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保费;

    9、保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并保证参保职工个人信息隐私;

    10、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医药资格申请:

    1、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的;

    2、近3年内发生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三、申请材料

    (一)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生育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医院级别材料的,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5、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6、药店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时间

    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10日-31日、11月10日-30日集中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

    (二)材料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评估。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评估工作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现场核查评估。医保经办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专家等多方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能力等方面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2、集体评估。在现场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对医药机构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

    集体评估不合格的,终结本次申办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通知申报单位。

    (四)公示。评估工作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医药机构对本单位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向负责公示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陈述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依据。医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群众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纳入协议管理条件的,不纳入协议管理。

    (五)签订服务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六)登记备案。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20日内,将备案登记表(附件3)报同级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需同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管理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落实监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的受理、准入评估及签订医药服务协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协议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

    (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全市统一,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拟定,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增加补充条款。

    (三)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定点服务资格到期后,愿意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电子认证并续签。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服务资格,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解除、终止,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需同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医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对本年度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下一年度不再签订服务协议。

    (四)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后应在20日内携带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协议期内,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转让(变更法人),法人变动非亡故、退休、正常调动等原因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变更,协议期满后,重新申请。协议变更后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20日内向同级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附件4),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需同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医药机构的合并、分立或经营地址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要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通知第三部分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附件4),经审核同意变更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

    (五)建立依法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和公示曝光制度。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并将评估结果分别于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同时停网整顿或终止服务协议。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附件5)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监督过程中存在争议和违反《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前述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市此前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执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继续履行原协议至期限届满为止。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3、《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表》、《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备案登记表》

          4、《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