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公文——公文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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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市人事局关于鼓励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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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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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1998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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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邯人发〔199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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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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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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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市人事局关于鼓励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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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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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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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
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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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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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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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并公布 |
邯郸市人事局关于鼓励非师范类
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所称民营企业,系指全市各级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注册,有独立用人权的个体、私营企业及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创造条件积极接收毕业生,民营企业接收毕业生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申请计划派遣,也可经人才市场自主招聘。毕业生就业分配部门要经常深入民营企业搞好需求预测,掌握需求信息,多渠道、多形式为民营企业吸纳毕业生牵线搭桥,分配派遣时尽可能地给予优先考虑和照顾。
第三条 民营企业吸纳毕业生可先向当地毕业生就业分配部门申报,并出具营业执照、经营情况介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到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注册立户,按对口分配单位对待,可自愿参加分配部门举办的各类就业活动,自主选择毕业生。
毕业生放弃统一分配资格,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可以个人形式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享受人事代理的各项业务服务。分配手续实行挂靠、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再就业时,人才中心负责介绍。
民营企业凭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毕业证及产粮关系迁移证接收毕业生。不允许向毕业生收取落户费、集资费和其它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四条 人才交流中心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后,负责以下人事代理服务业务。
(1)管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
(2)按有关政策代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
(3)代理职称考试及评定;
(4)代理各项社会保险事宜;
(5)代理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政审;
(6)代理有关奖惩事宜;
(7)代理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8)出具与委托单位(个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9)负责办理受代理人员再就业的推荐介绍等转移手续。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均要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内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私营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经人事代理机构进行合同鉴证,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尽力协商解决,也可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予以保留。执行本企业的现行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额),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整、晋升档案工资。从报到之日起,档案工资享受定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后上浮一档档案工资,上浮档案工资满二年后可予固定,再就业或调整工资标准时予以保留。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政策,及时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为毕业生缴纳养老、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险金。
第八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不受指标数额限制;评审可按国家制定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制定的破格晋升条件执行,也可按照《河北省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放宽外语及学历、资历的要求。
第九条 到民营企业就业后业绩突出者,用人单位需要时,人事代理机构可对其按政策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奖励、提拔、使用的依据;取得重大项目突破或创造可观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参加各级拔尖人才的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毕业生与民营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指导下重新就业,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储备、推荐、安置。毕业生再就业后,原干部身份不变,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接收毕业生,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