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决定面向社会选出可承接工伤鉴定服务的合作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全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开展对外服务的资格;
(二)能够严格执行我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主管部门检查合格、颁发收费许可证,有完善的管理
规章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抢救设备、超声、X光机、CT扫描、磁共振(MRI)、OTC检查室、电测听仪、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肌电图机、常规化验设备等检查仪器;
(四)具备不少于2间使用面积在25平米以上的鉴定室及能容纳50人以上的等候区域,鉴定区域内具备动态监控设备,鉴定室内要具备无线网络、检查床、阅片灯、卷尺、叩诊锤、听诊器等简便检查工具。
三、相关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规定,加强与我市劳鉴委配合,鉴定当日需开通绿色通道,为被鉴定人优先安排各项辅助检查;
(二)医疗机构不得向被鉴定人及单位或其他方泄露鉴定信息,同时确保资料的存放完整及安全,避免丢失;
(三)对于鉴定现场所需的外聘工作人员,医疗机构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约束。
四、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医疗机构需填写《邯郸市工伤鉴定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连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1305室),同时电子版发邮箱hdgsc3118933@163.com,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8月25日。
联系电话:0310-3118933
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