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公开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们,并附个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反馈情况。 征求时间不少于15天,如有意见或问题,可从公示之日起通过电子邮件反映。 电子邮箱:15733022973@139.com, 联系电话:0310-3082800。 附件:《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22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019〕2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市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全市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逐级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责任。省政府根据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向下列人员适当予以倾斜:一是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其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补缴年限不计入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二是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担,其中,非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市、区)1:1比例分担。 上述两项倾斜政策可叠加享受。 各县(市、区)应在中央和省、市级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各县(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级基础养老金2018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对于省财政直管县,省、县(市)财政分别承担15元、5元;对非省财政直管县,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承担15元、2.5元、2.5元。 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级实际,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正常调整机制 全省缴费档次设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适时公布。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最低缴费档次;以不超过我省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确定最高缴费档次。 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与缴费档次设定标准同时公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市、县(市、区)财政1:1:1分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市)财政2:1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除政府补贴外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2019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省定基金归集方案,将目前县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归集省级管理,由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担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看齐认同,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同,搞好政策宣传,落实各项要求,完善机制建设,确实把惠民行动落到实处。 (二)抓好政策落实。本实施办法对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缴费档次正常调整机制、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对此,各县(市、区)要吃透精神、把准政策,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实精准不走样。同时,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县(市、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加强工作协同。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本地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调整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群众听得懂政策、看得见实惠,形成合理待遇预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此不符的,照此规定执行。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2019年4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处 监督电话:0310—3082800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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