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人社行复决〔2019〕09号
申请人:张**,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2************,工作单位:邱县***退休职工,住所:邱县***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因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作出的关于不予连续工龄认定的答复,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关于不予连续工龄认定的依据的答复。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关于不予连续工龄认定的依据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为申请人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所欠养老金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张**于****年在邱县**局参加工作,被安排在邱县****厂工作。至19**年,根据邱县****调动,张**被安排到邱县******担任副主任。20**年**月张**退休时,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同志的工龄是从****年算起,张**认为****年至****年在邱县**工作时间应该视为连续工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张**连续工龄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关于张**工龄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第2条关于临时工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和省历来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临时工应为“计划内”的临时工,即指占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人员;二是必须是在招收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最后一次”是指曾多次在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多次中断当临时工,其在被选招单位即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将在一独立核算单位已经间断的或在几个独立核算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都接上;三是临时工不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动问题,凡经历了几个单位当“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在最后一个单位转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算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而张**同志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是非因本人原因用人主体变化的经济补偿年限计算,前提条件是“用人主体发生变动的条件下”。邱县***用人主体未发生变化。邱县**厂和邱县***是两个独立核算单位。最后一个独自核算单位是邱县***,所以被申请人认定张**的连续工龄应从****年算起。
二、认定程序合法有效。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张**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中,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是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办理职工退休的职责,申请人张**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对其工龄的认定从19**年在邱县**厂工作时算起,并重新为张**核定****待遇和补发***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连续工龄认定的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工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张**作出的工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