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7-07-03 10438

 

广大社会公众: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要求,现将《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布,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对文稿内容进行研究,若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布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意见可以传真或者交换至市人社局医保处(市邯银大厦中楼1004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邮箱:hdylbx@126.com

    联系电话:3111547

    传真号: 8010332

    附件:《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医疗保险处

2017年6月19日

 

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即时结算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8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发20167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全市范围内跨参保地区)就医、购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建设。由市统筹规划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目标和任务,实行市、县分级建设。二是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全市统一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技术标准、规范业务经办管理规程。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实施便捷高效的服务管理。

二、目标任务

按照完善市级统筹、实施全市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的总体思路,建立全市统一的就医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结算系统”),明显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实现即时结算。

(二)定点管理。凡具备我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联网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作为我市的异地就医定点单位。各县(市、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核定,同时上报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名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对当地的异地就医定点单位实施协议管理,将其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就医服务行为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异地就医定点单位原则上只与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全市范围内对异地就医定点单位监督管理资源共享。各县(市、区)互认异地就医定点单位资格管理和考核结果。

(三)经办服务。经办机构要根据异地就医的情况特点,细化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落实管理责任;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单位应将非本地就医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在定点就医服务、医疗信息记录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同等的服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通过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严格落实分级诊疗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异地就医各项管理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

(四)就医程序。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定点单位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即时结算,定点单位刷卡记账。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持社会保障卡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县(市、区)应按照全市统一的异地就医管理规定,为住院患者做好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五)就医待遇。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待遇执行我市统一的医保政策,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六)医疗费用管理。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稽核和结算。

1、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非参保地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即时结算。应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直接支付,其余属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定点单位依据协议按月进行结算。

2、费用审核稽核。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稽核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对辖区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现场稽核和医疗费用明细审核。参保地经办机构利用异地结算系统进行复核。经审核确认的违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在与异地就医定点单位结算时予以扣除。

3、费用清算。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县两级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账户,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周期原则上按月清算,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

4、周转金。建立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设立市、县两级异地就医周转金。周转金由各县(市、区)上解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形成,具体额度根据清算周期内异地就医需求量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一定要从讲政治、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谋划部署,全力以赴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目标规划、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工作所必需的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完善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全市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关系到全市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结合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政策和经办流程,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加强督导检查。为保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协调督导制度,定期组织对异地就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协调督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异地就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