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公文——公文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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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息名称 |
邯郸市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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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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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1997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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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邯人发〔199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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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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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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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邯郸市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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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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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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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
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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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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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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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并公布 |
邯郸市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发展社会化人才结构体系,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人事代理服务的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实行聘用制的全民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辞职、辞退人员、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
第四条: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第五条: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第六条:进行人事代理工作,凡属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由单位提出委托申请,办理立户手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凡属个人委托的,亦应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个人人事代理合同书”。
第七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并办理人事代理立户手续。
1、填写《人事代理申请登记表》、《人事代理合同书》。
2、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可由其户藉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九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原身份,办理转正定级、连续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接转组织关系,代办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办理出国政审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二、代理办理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手续;开展人才测评、受理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案件;为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优秀人才家属办理“农转非”。
三、为代理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代办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录(聘)用手续,为代理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理引进省内外重点院校毕业生的接转手续。
四、按照有关规定,为代理单位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证。
五、根据委托单位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代拟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核、提出初选名单。根据特殊需要,向省内外招聘引进人才。
六、根据委托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要求,开展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并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七、帮助委托代理单位改革和解决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有关人事纠纷方面的案件,进行人才整体开发。
八、开展人事政策咨询,提供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资料等。
九、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接转手续。根据委托代理单位需要,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的接转手续,包括向原单位发函联系、接转行政工资、党员组织关系等,流动到其它单位时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十、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建立完善人事代理的各项制度,维护委托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应定期(每半年)向人事代理单位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情况,如实提供单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奖惩、考核、年度统计等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人事代理申请登记表(略)
附表2:人事代理合同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