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公告

来源: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402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财政审计局),市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人社规〔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是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办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二、强化日常管理。对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标准和审批发放流程予以奖励,同时做好台账登记。要定期分析、汇总举报数量及奖励情况,每半年(710日、110日前)向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管处报告工作情况,如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属实等重大案件的,要按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管处(联系人:张莉、张曼钊,联系电话:0310-3111526)。  

三、广泛宣传推动人社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开展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工作,通过滚动屏、横幅、海报等多种形式,在经办机构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大力宣传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收集反馈举报信息,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保基金监督工作。

四、扎实做好保障。《实施细则》是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推动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案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保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人社规 (2023) 4号)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3422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邯郸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邯郸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