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邯人社行复答【2018】01号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8-05-14 6403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人社复答【201801

申请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43119**********,工作单位:现无,自由职业者,曾服役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住所:鸡泽县风正乡中风正村******,邮编:057350,联系方式:139********。

申请人:栗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212519**********,工作单位:现无,自由职业者,曾服役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住所:鸡泽县曹庄乡栗庄村********,邮编:057350,联系方式:151********。

被申请人: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职务:局长

住所地:鸡泽县人民路东段行政中心7号楼

因申请人田某某、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作出的《关于田治强、栗付印有关问题的答复》,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有关问题的答复》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办理申请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属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一)申请人何能,独以中央军委、民政部、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照顾参军涉核。1.被申请人认为冀民[2011]44号适用范围为军退安人员,让申请人十分傻眼!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应就是文件标题包含的“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吗?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难道不是参试涉核退役部队人员吗?被申请人为县直部门,有权力对省厅文件适用范围做出扩大解释吗?申请人是不是“军退安”和上述文件有什么关系呢?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享受补缴政策,冀劳社[2007]38号是明确的。申请人电话或致信至省民政厅优抚局、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省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部门,上述部门均答复申请人,冀劳社[2007]38号中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 申请人属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法律依据。根据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省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申请人所服役的二炮(现火箭军)第22基地不仅属于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列举范围,而且属于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部队人员,也属于曾在核导弹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二炮担负核武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列举范围。

(三)申请人属于原820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事实依据。国防部统一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上分别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80435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80310部队红章公章,分别盖有同意退出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80435部队、同意退出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80310部队蓝章公章,分别盖有鸡泽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登记专用章的红章公章。上述两部队退役人员属于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范围。邯郸市民政局、卫生局发放的邯郸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手册中申请人优抚对象类别为“涉核”。邯郸市民政局发放的邯郸市参战涉核人员定补金领取证中申请人类别为“涉核”。申请人河北省鸡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每月都有中央财政参试优抚补进账。    

二、申请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

(一)根据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六条关于参保缴费年限“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8023部队退役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同样视同缴费年限。部门规章民发[2007]100号《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上述部门规章说明“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均应按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冀发2011744号文,要求各相关单位从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纳入城乡救助体系、落实医疗待遇、健康体检工作等方面解决问题。该文件的际题体现了该文件适用的人员范围。该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凡按上述办法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被申请人称: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关于田某某、栗某某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依据冀民【2011】4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原(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也可由本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受滞纳金,缴纳养老保险费。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率补缴利息。经民政局资料查实,田志强、栗付印两人不在政府军退人员安置范围之内,故不适合该条款。依据冀民【2011】44号的规定:凡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验军队退役人员,现从事城镇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可可按照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按上述办法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认定程序合法有效。答辩人在受理田治强、栗付印申请有关问题的申请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答辩人认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是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具有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职责,申请人田某某、栗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田某某、栗某某有关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有关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原有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上述12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题”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有关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