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流程,选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绩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邯郸市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邯郸市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暂行办法
(试 行)
根据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14〕113号)、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邯财综〔2014〕25号)和邯郸市人社局、财政局《邯郸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人社〔2010〕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邯郸市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制度。市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由市人社部门管理,可申报市级职业培训补贴;县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管理,可申报县级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由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单位在人社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所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完成培训计划。
第三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范围包括: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④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第四条 人社部门根据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培训机构所能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实际能力以及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每年编制下一年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预算时,明确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本次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服务对象、购买内容、拟招标的培训机构的范围及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第六条 人社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培训机构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中标培训机构完成政府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同时将采购合同副本在7个工作日之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社部门对中标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按合同规定实施全程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和验收,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和出具意见。培训任务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同时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
第八条 根据合同付款条件,人社部门凭《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
第九条 能够圆满完成合同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且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章制度被处罚记录的中标培训机构,可免两年不参加招投标活动,直接同人社部门签订合同后继续完成政府赋予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