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本条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四)拟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六)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封存、登记保存决定的;
(二)拟作出加处罚款或征收滞纳金决定的;
(三)拟作出划拨存款决定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五)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一)一次性征收社会保险费超过100万元的;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三)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法制审核规定,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和流程。权责清单未及时调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的规定,可以变更或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执法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含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五)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向有关执法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拟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征收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征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二)行政征收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三)应征主体是否负有法律的义务;
(四)征收标准、范围、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机构要积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送审材料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协商,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由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
(二)有关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由执法机构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审核力量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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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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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前 |
审核后 |
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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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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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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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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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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