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9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5 1646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C

建议字201833

 

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297号建议的答复

 

李春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是退休审批工作中的热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受化解产能、人口老龄化、退休金十三连调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费收支矛盾不断加大。为保持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和省采取多种措施,如制定出台省、市、县三级财政挂钩机制等,在此形势下,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对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提出了从严从紧的要求,并多次在政策性文件中进行明确。

20179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

规〔201718号)。文件规定,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缴费期间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含灵活就业缴费期间,下同)不满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确因从事特殊工种对本人造成伤害不能实现再就业的,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办理。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不能实现再就业)”,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做出的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材料。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问题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应在同一单位从事同一工种岗位累计满规定年限,不能跨企业(单位)、跨工种累加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其中对于同一单位井下工种岗位或同一单位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有毒有害岗位,可累加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关于改制单位特殊工种问题文件规定,对于曾认定特殊工种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按改制前参加工作人员核定,改制后仍存在原特殊工种的,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加计算。改制前参加工作但未从事特殊工种和改制后参加工作人员,不列入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转产不存在特殊工种的单位,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截止至转产时止。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更名后特殊工种认定问题文件规定,已经认定特殊工种的单位,因改革等原因合并的,应按合并后的行业性质认定特殊工种,其中,合并后行业性质没改变的,单位提供合并的相关文件,经审定后,仍按原认定的特殊工种执行。单位分立的,按分立后的单位性质和行业性质认定特殊工种,单位性质不属于国有、集体企业的,不再认定特殊工种。从主业分离新成立单位,分离后单位性质属于非国有、集体企业,不再认定特殊工种。保留在主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仍按原认定的特殊工种办理。  

对于您在建议里提到的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因为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提前退休方面的政策体现的是政府的责任。您提出的建议意见,我们会充分进行考虑,并积极向省厅反映。同时,面对当前社保扩面和基金收缴困难的严峻形势,为保持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采取的扩面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延长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从严从紧的政策措施,也希望您能够理解,并配合我们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627

 

 

 

 

 

 

 

 

 

 

 

 

 

 

 

领导签发:殷立君

联系人及电话:李志才 301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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