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6 | 邯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006号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罚款 | 杜东诉同仁医院拖欠工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拒不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和《邯郸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六条(3)项之规定。 | 邯郸同仁医院 | 杨关学 | 罚款19000元 |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 |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号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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