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号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7-12-07 205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   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6 邯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006号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罚款 杜东诉同仁医院拖欠工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和《邯郸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六条(3)项之规定。 邯郸同仁医院 杨关学 罚款19000元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