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3-06-21 11200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10年1月1日起,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按日计息;当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全额到账日为准,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零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按日计息。在国家或省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今后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记账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由省厅同期进行调整并公布。
     2009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仍沿用原办法,即2008年底以前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按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息;2009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年利率1.125%计息;不正常缴纳的,按月利率0.3‰计息。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