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5-12-17 5841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

冀政办函[2014]1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就业岗位,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一)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具体标准、比例、期限由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和定州、辛集市,下同)确定。

二、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为缓解企业缴费困难,将更多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适当降低缴费基数。自2014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明确失业保险政策实施条件

各统筹地区要坚持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政策扶持权利相一致,优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启动实施上述政策,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基金支出总额,能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1年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作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将因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等经济结构调整产生的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意见》执行至2017年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