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 C
建议字〔2018〕第30号
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237号建议的答复
陈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核减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应由单位缴纳,不用个人负担。
感谢您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省厅反映,在今后的养老保险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多向弱势群体倾斜。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6月27日
领导签发:殷立君
联系人及电话:张鑫 3111531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