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7-06-19 5102

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管理,保障调剂金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社〔2016〕9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邯政发〔201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是指从各县(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用于弥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暂时支付困难等情况。

第三条  调剂金的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调剂金从各县(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10%提取。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筹资总额的10%。因调剂支付或筹资总额变化,调剂金规模达不到上年度基金筹资总额10%的缺口资金政府进行二次筹资。

(二)调剂金及其利息全部存入市级调剂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三)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应上解的调剂金,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金额,一次性向市级调剂金专户上解。

(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调剂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使用范围和提取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调剂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出出现缺口时,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先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解决;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按规定经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市级调剂金解决。同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当地统筹基金支出出现缺口,对申请的调剂金未超过当年本地上解的调剂金总额的,按照实际缺口由调剂金全额解决;申请的调剂金超过当年本地上解的调剂金总额的,由调剂金对超出部分再调剂80%,其余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

(三)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以下情况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调剂金不予调剂:

1、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

2、未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

3、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

4、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的;

5、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

6、其他政策规定不予调剂的。

第五条  调剂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符合调剂金使用条件的县(市、区)申请使用调剂金时,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收支数额、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和应支未支数额,按程序核准后拨付调剂金至申请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不能及时提取、缴存调剂金,擅自截留、挤占、挪用调剂金,或将调剂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等改变调剂金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

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县(市、区)

基金上解情况

年度统筹基金收入(万元)

上解市级金额()

历年滚存结余

征缴情况

本年度应征     万元,实征    万元,征缴率    %

财政补助情况

申请调剂金金额

县(市、区)经办机构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社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市经办机构意见

(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六份,经办机构、人社局及财政局各存档一份。

     2、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具体原因附正式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