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建立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2020年3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对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入学习、对标对表国家文件,总结近年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经验,结合实际起草了《通知》,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文件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十一部分:
(一)工作目标。实现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适度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明确政府责任。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政府对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省各项基金收入和结余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统一核定、统一拨付,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实行省级管理,由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各级确定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省先进行“前置性”审核,再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省汇总各级收支情况,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批后,报省人大审查和批准。
(六)统一缺口分担机制。建立基金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与本地财政补助共同负担机制。分担比例按照本地收支缺口占可用财力的比例分五档确定,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比例分别为88%、90%、92%、94%、96%,地方财政补助比例对应为12%、10%、8%、6%、4%。财政补助列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每年9月底前全部上解到省风险储备金账户。
(七)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系统,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对接。
(八)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制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和全程风险防控机制。
(九)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预算绩效、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工作列入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考核第1名的市省级统筹基金多负担1个百分点,第2名0.9个百分点,第3名0.8个百分点,第4名0.7个百分点,第5名0.6个百分点。第6名(含)以后不再奖励。
(十)防范风险强化问责。健全企业养老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基金监管。对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核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十一)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确保省级统收统支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三、出台意义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统一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养老保险服务,实现全省养老保险服务均等化、管理精准化、决策科学化;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实现基金全省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
政策文件:冀政字[2020]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