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4-04-21 27704

1、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健康城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广大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决心。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使所有的居民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基本医疗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2、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原则,个人缴费和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何部门具体负责经办?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居民医保的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和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6、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不含户口在本市享受异地养老金人员和现役军人),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1)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非在校居民;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用人单位城镇居民;
  (3)无用人单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
  (4)无用人单位且持有《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
  (5)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
  7、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能否同时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农合?
  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新农合是国家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主要是具有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从业人员,新农合的参保对象是农村人口。我市居民医保规定不符合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条件的人,可参加居民医保,因此,不能同时参加多种医疗保险。
  8、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从业期间,应参加职工医保;未从业期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居民医保。
  9、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补助标准?
  (1)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1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2)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3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2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3)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四级财政补助资金负担。
  10、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具备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如何补助?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11、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年龄如何确定?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12、享受财政补助的居民如何确定?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确定;重度残疾居民由残联确定。
  13、居民医保的缴费期限有何规定?
  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2008年征收全年医保费并报销全年医疗费,2009年1月征收2009年度医保费,以后每年9、10月份征收医保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14、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居民享有哪些待遇?
  统筹基金支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及肾肝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其余8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1)城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转外治疗为1200元。
  (2)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转外就医报销45%。
  (3)统筹基金每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每人25000元。
  15、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标准和报销比例?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年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由承办大额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个人自付25%,大额保险支付7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0000元。
  16、居民参保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照片,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居委会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邯郸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教育部门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提供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当地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7、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满5年后(含参加新城合年限),每继续缴费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比例不超过10%。
  18、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参保后断保的,再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费用,断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19、参保居民在享受待遇期间就业、户籍迁出本市、死
亡等情况,如何办理手续?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证(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1)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就业劳动合同、医保证(卡)和居民身份证。(2)户籍迁出本市,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医保证(卡)、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3)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医保证(卡)和死亡证明。
  20、特殊病患者指哪些人员?
  门诊特殊病患者是指癌症、尿毒症及肾、肝移植患者。
  21、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如何办理门诊就医手续?
  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和肾、肝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患者需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病历、诊断结论、化验单、影像片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符合特殊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发放《邯郸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诊疗证》,患者可持证就医和报销相关费用。
  特殊病患者持证就医,需到指定的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的定点科室治疗。持有《诊疗证》的病人每年定期组织复查,鉴定费、检查费、复查费由本人负担。
  22、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诊断要点和用药范围。
  23、个人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首次参保登记时,应在各县(市、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就便选择两家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做为首诊医疗机构,年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应在当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登记期间,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证》通过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4、参保居民如何住院就医?
  (1)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填写《邯郸市城镇居民住院登记表》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2)因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诊治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3)因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需由二级转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报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
  (4)在三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入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入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再重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5)因本市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和马头生态工业城居民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方可转院;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转院程序自行制定。
  不按规定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5、参保居民患病就诊时应如何根据病情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当参保居民患病时,应根据病情去不同层次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般来讲,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解决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术后恢复期的康复问题,如高血压、阑尾炎一类的疾病,到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疗效相同,且就诊方便、及时、节省费用。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解决居民发生急危重症、疑难病症时的诊疗问题。
  26、参保居民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一周内凭医保证、费用清单、病历本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转往外地住院的,报销时需同时持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证明。居民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需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医保经办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应在出院后三日内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和医保证,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住院费用超过25000元,因负担过重住院期间需报销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先报销基本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患者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跟踪监督,予以分批报销。
  2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28、参保居民住院使用甲类药品、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结算时有什么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的、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是治疗中的首选药品。参保居民住院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居民自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如:某居民在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青霉素(甲类药品)100元,统筹基金支付100x60%=60元;如使用头孢哌酮钠(乙类药品)100元,个人先自付100x20%=20元,统筹基金支付(100-20)x60%=48元。
  2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居民在按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3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包括那些?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床位费。对已包含在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医院也不得再向参保居民单独收费。
  3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包括那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有:(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营养费;(5)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3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实行最高限额:三级医院每日每床14元,二级医院12元,一级医院9元,未定级医院7元。急诊观察床支付标准:三级医院每日每床10元,二级医院8元,一级医院6元,未定级医院4元,一次连续占用时间不足6小时的减半收费。住院特殊病房收费标准:单人无菌间每日每床80元(无空气层流净化设备不得执行此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每日每床50元(ICU、CCU、手术后)。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33、参保居民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将如何处理?
  参保居民应自觉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各种方式骗取或套取居民医保基金,一经发现查实,除追回费用外,还可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停保处理,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34、对城镇居民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等工作,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病人,不得降低住院标准和挂床住院套取医保费用,不得将非参保人员、非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停网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35、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主要有: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磁卡费、各种帐单工本费。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特需医疗服务费,产科卫生费。
  3、医疗用的脸盆、口盅、药杯、生活用品费。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整容、美容、健美项目、矫形、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和器具。如治疗色素斑、粉刺、痤疮、白发、穿耳、隆鼻、隆胸、口吃、鼻鼾、兔唇、腋臭、多毛症、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除皱、矫斜眼、“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健美、戒烟诊疗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治疗项目。
  5、各种预防服药、注射、疾病普查、保健的诊疗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心理咨询、保健咨询、疾病咨询、婚育、性咨询)、各种预测(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7、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8、各种科研性、教学、临床验证的检查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卖淫嫖娼引起的性病及后遗症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垫、药枕、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自用、家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未经物价、财政、卫生、药品监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自定项目和自制药品,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一切费用。
  6、超过标准规定的住院床位费,自行转诊费、购药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运输费、保管费及器官提供者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近视眼矫形术。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食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五)其他
  1、疗养、康复、推拿按摩、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或未经批准赴外地就诊的一切费用。
  2、参保人员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及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自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证(卡)因遗失、损坏、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