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既要分清职责、优化流程、方便群众,更要确保基金安全,实行双审核双核准”的原则,在总结我市退休信息提前认定好的做法的基础上,依据冀劳社〔2006〕67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理清职责,明确分工
根据《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邯编办字〔2018〕23号)和市人社局2018年2月25日印发的《关于确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要求,明确局养老保险处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在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养老保险处负责市本级统筹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的核准工作。具体负责职工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职工身份、视同缴费年限、待遇执行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参保人员的费用征缴和基本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具体负责职工的参保时间、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中断和补缴情况的审核认定,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工作遵循“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并各自负责答复因认定上述事项引起的信访案件,应诉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明确流程,限期办理
为确保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按时发放和基金的安全运行,行政和经办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双审核、双核准”的原则,开展退休信息提前审核工作。
(一)参保人员退休信息提前审核。
1、工作流程:对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企业应提前1-2年填写《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提前审核明细表》(一式三份),携带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提前审核,然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并与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信息核对,需要补缴欠费的,告知企业和职工及时补缴。
2、工作要求:职工退休提前审核申报前要经职工本人书面确认,并在参保单位醒目地方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也可预约到单位审档。职工对认定的参保信息要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休手续办理后不再受理工龄接续和欠费补缴。
(二)职工到龄退休和待遇的核准。
1、工作流程: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月份的上月或当月,企业填写《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携带经过审核的《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提前审核明细表》、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然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到经办机构计发待遇。
2、工作要求:各部门受理后即时办理,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简化手续,下放权限
(一)集中办理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和工龄接续。除企业破产改制、异地转出和职工补缴欠费等原因需要认定外,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档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工龄,退休资格提前审核时由行政部门在《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提前审核明细表》上集中进行认定,经办部门可依据提前审核认定的信息直接办理欠费补缴等业务。各参保单位要集中申报,严禁让职工个人带档案自行办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档案托管机构也不得随意向职工索要自行增加的证明信、认定表等材料。
(二)下放部分权限简化补费资格认定手续。参保人员按照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补缴后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补费资格(含县区补缴人员)。其中:对已参保人员补费后原有视同缴费年限不发生变化的,经办机构审核档案后,依据补费政策直接办理补缴手续,不需要行政部门先接续工龄或认定补费资格后再补费。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需按照冀人社规〔2017〕11号规定,由补缴工作期间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其中,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能够确定在本辖区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档案资料记载清楚的不必提供上述文书。
四、严格政策,加强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根据冀人社规〔2017〕10号文件规定,对到达退休年龄、本人自愿补缴欠费的,从补缴到账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正常退休年龄至补缴到账当月期间不予补发。如遇调整待遇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调待增加后的标准计发。补缴欠费要认真执行冀人社发〔2012〕40号和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的补费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补缴范围和变通补费办法。对不符合补费条件而补缴了费用的人员,特别是对编造档案,弄虚作假,违规办理一次性补费的,经检查或退休核准时查实的,一律做退费处理,领取退休金的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化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沟通与配合,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按照现行政策统一把握口径,做到政策统一、执行一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业务效率,逐步实现对参保人员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加强对县(市、区)退休核准工作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加强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改进退休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严格把握政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2018年7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按照本意见实施。省厅有新的规定时执行省新的规定。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负责解释,在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