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系列重大部署,确保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得到工伤保险保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人社发〔2018〕24号)通知要求,制定《邯郸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 郸 市 建 设 局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邯 郸 市 总 工 会
邯 郸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邯 郸 市 水 利 局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 郸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310—3118933
邯郸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做好建筑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业,其中涉及我市公路和机场建设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建筑业工程的项目参保,仍按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8号文件执行)工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落实《通知》、《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通知》和《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筑项目、全面启动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健全高水平高效率部门协作、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等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费率科学合理、基金运行安全、制度不断优化、服务优质便捷、人性化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高水平、高效率部门协作机制
(二)加强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知》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和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在2015年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四部门“邯郸市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联合印发部门,由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社保局组成“邯郸市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高水平、高效率部门协作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的主要形式包括部门联席会议、联合通报、联合督导检查、信息共享及经办对接工作机制。
1、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以领导小组名义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部署、通报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印发会议通报或工作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我市建筑和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督察,检查工作部署落实和进展情况,进一步调度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并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信息共享和经办对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新建项目批准情况(首次通报包括在建项目情况),市社保局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参保信息的共享;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建立经办业务对接机制,各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对接、承办项目参保的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参保信息、保费核缴、办理证明的一站式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确保“先参保,再开工”。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有发放施工许可、施工登记或备案等职能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在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部门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或社保部门通报的未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落实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制度,对违规单位限期整改、严肃问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所属行业监管的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或其他信用体系。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管理、经办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列入我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责成工程责任单位启动问责程序。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七)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除施工企业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固定职工以外,建设工程使用的所有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市社保局)
1、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代缴;对于我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费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项目或标段定额人工费总额乘以工程建设行业缴费费率;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参保缴费;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施工期限。
3、扩面参保、保费征缴等具体经办工作按人社部、社保中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8号)、省社保局《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冀社险〔2015〕11号)执行。经办工作要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四、强化定期通报、监督检查
(八)认真做好项目参保情况统计报告和定期通报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5月之后各县(市、区)逢双月28日前报送《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本方案实施后,将交通运输行业同口径数据纳入报告范围;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应当在本级人力社保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定期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委等部门相互通报信息、加强共享数据,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强化对按项目参保工作的督查措施。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数据对比、公布受理举报等措施,加大对新开工项目参保情况监督力度;对发现的未参保项目,人社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参保手续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整改,督促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供高质量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
(十)确保提供高质量经办服务。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努力简化参保手续,坚持动态实名制,确保提供更加优质便捷、人性化、高质量的经办服务。
1、在省社保局《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冀社险〔2015〕11号)基础上,将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文件适用范围。进一步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经工伤认定和鉴定后的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市社保局)
2、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六、加强工伤预防和培训
(十一)强化工伤预防和培训,利用费率杠杆减少工伤发生率。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
(十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属地参保;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国家、省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申请,可以在属地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局)
邯郸市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 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
李 戈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安监站主管主任)
马 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周志理 市总工会副主席
尹向东 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师加兵 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洪涛 市发改委副主任
岳卫华 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处处长
刘庆和 市社保局副局长
成 员
陈 峰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宋 杰 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马民耸 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
张 涛 市总工会建设建材工会主任
朱 波 市交通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李建文 市水利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处长
杨 滨 市发改委能源处处长
张新利 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处副主任科员
赵培才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处处长
联络员
杜利强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贺宏伟 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联络员
杨利周 市安监局监管二处科员
张 涛 市总工会建设建材工会主任
王 敏 市交通局人事教育处科员
刘振忠 市水利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副处长
杨 滨 市发改委能源处处长
闫军明 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处科员
穆 明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处副处长
主送:各县(市、区)建设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
水利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7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