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10日-31日、11月10日-30日集中开展本辖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下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定点医药机构的合并及名称、级别、地址信息和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3月1日
附件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