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人社复决〔2018〕第04号
申请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
现住址:鸡泽县********
申请人:栗付印,男,1964年*月*日出生。
现住址:鸡泽县********
被申请人: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该局局长
地 址:鸡泽县人民路东段行政中心2号楼。
申请人田某某、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5日对其作出的《关于田治强、栗复印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于2018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做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
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做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办理申请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属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基本事实,避而不谈。被申请人对冀民〔2011〕144号适用范围的把握严重错误。
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享受补贴政策,冀劳社〔2007〕38号是明确的。申请人电话或致信至省民政优抚局、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省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部门,上述部门均答复申请人,冀劳社〔2007〕38号中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申请人属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法律依据。根据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法〔2007〕10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省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实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申请人所服役的二炮(现火箭军)第22基地不仅属于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列举范围,而且属于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部队人员,也属于曾在核导弹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二炮担负核武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列举范围。
申请人属于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事实依据。国防部统一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上分别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80435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80310部队红章公章,分别盖有同意退出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80435部队、同意退出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80310部队蓝章公章,分别盖有鸡泽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登记专用章的红章公章。上述两部队退役人员属于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范围。邯郸市民政局、卫生局发放的邯郸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手册中申请人优抚对象类别为“涉核”。邯郸市民政局发放的邯郸市参战涉核人员定补金领取证中申请人类别为“涉核”。申请人河北省鸡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每月都有中央财政参试优抚补进账。
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被申请人2018年1月22做出的《关于田治强、栗付印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冀民〔2011〕44号适用范围为军退安置人员,不适合田某某、栗二人”、“经与民政部门核实,田某某、栗某某因不是军退安置人员,故不能享受该政策待遇”驳回了申请人。2018年5月4日,邯郸市人社局以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月22做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2018年6月5日,被申请人以“经与民政局资料查实,田某某、栗某某不在政府军退人员范围之内,不适合该条款”,再次驳回申请人。被申请人任性地以同样的理由再次驳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主要依据是冀民〔2011〕 44号文件规定,申请有关待遇问题,我局已先后两次向申请人做出过答复。经我局向民政部门再次核实,田治强、栗付印二人不在军退人员安置范围,军退身份清楚,不适用冀民〔2011〕4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依据清楚,政策解答准确。
经审理查明:田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中风正村,入伍时是农村户籍,入伍前在本村务农。1986年11月入伍,1990年3月由80435部队退伍,农村义务兵,享受参试人员待遇;栗某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曹庄镇栗庄村人,入伍时是农村户籍,入伍前在本村务农。1984年10月入伍,1988年1月由80310部队退役。农村义务兵,享受参试人员待遇。退役后,以上二人均回本村务农。
申请人未提交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两申请人系农村涉核义务兵退役人员。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2007〕38号)第二条之规定:“二、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劳社部发〔2003〕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划定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安置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申请人称“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享受补贴政策,冀劳社〔2007〕38号是明确的。申请人电话或致信至省民政优抚局、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省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部门,上述部门均答复申请人,冀劳社〔2007〕38号中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但未提交可印证的证据,本机关无法核实。从本条的规定范围看,申请人不在此文件调整范围。
根据《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冀发〔2011〕44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一、确保未在企业就业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对在农村户籍的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回乡后未在企业就业的,已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要将其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上述人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以上所需资金,财政直管县由省和县(市)各负担50%,非财政直管县由设区市和县(市,区)各负担50%;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率补缴利息。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有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后,人社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原(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也可由本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受滞纳金,缴纳养老保险费。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率补缴利息。凡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现从事城镇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可按照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按上述办法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解决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冀民〔2011〕53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一、第一条所称“未在企业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包含以下内容:(1)民政部门向人社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涉核退役人员名单。(2)在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由人社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把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和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分别造册统计。(3)在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各设区、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设立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和经办机构,制定专人负责承办涉核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和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分别统计造册,按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手续。(4)上述退役人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统一从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算。本条所称“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是指,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5元;二、第二条“解决养老保险接续缴费”包含以下内容:
(1)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目前尚未参保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冀民〔2011〕4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免收滞纳金;对处于失业状态的,目前尚未参保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本人自愿,按照冀民〔2011〕4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率补缴利息,免收滞纳金。(2)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连同军龄(简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后,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缴费至满15年,届时可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3)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企业或我省境内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经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可按距退休年龄(男60、女55周岁)缴费年限(含军龄)满15年的差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从申请补缴时间向前补缴相应年份的基础养老保险费,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率补缴利息,免收滞纳金,补缴后按照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记账计息。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4)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谋职业复退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所称企业系指各类企业。
本条所称“处于失业状态”是指《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10号)第六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申请人系农民身份不存在失业问题。未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证据材料。根据上述两文件规定申请人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符合享受“未在企业就业农村户籍人员”相关待遇,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有关待遇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田某某、栗某某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解析不清等瑕疵,但其表达申请人不符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观点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所做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冀劳社〔2007〕38号)第二条,《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冀发〔201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解决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冀民〔2011〕53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查清的事实,决定如下:
维持复议被申请人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