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125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范围
以“664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均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扶持政策包括稳定岗位补贴和降低缴费基数。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是: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无裁员或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的相关材料(依据)、稳定岗位计划措施等材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稳岗补贴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转岗培训补助
开展转岗培训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的,应持《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及参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附件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培训达到的效果)、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协议)、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企业可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岗位补助申请表》(附件4)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附件5)、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月(季)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企业提交的申请,复核后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降低缴费基数申请及审核程序
企业持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前3个月的工资账册凭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降低缴费基数。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五、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扶持范围。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稳岗措施计划的指导和监管,通过比对相关信息,跟踪走访企业及职工,公开公示,接受举报等途径,核实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相关情况,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加强对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监管。享受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将补助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明确职责。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健全内控制度,规范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核准和拨付程序。参保地人社、财政部门负责核准企业享受援企稳岗补助政策的资格;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补助资金申请,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在媒体公示;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并向人社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按时拨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资金。各统筹地区要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逐年提出援企稳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测算因基数调整致使失业保险费减收数额,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2014年援企稳岗补助资金支出计划和测算减收数额,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调整当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援企稳岗补助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项下“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列支。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抓紧出台贯彻冀政办函[2014]1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配套政策,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和援企稳岗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补贴标准、期限和比例,细化操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
(三)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公开工作流程、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多渠道宣传援企稳岗政策和工作措施,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政策落实效果的宣传,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冀政办函〔2014〕18号文件的执行期限是指政策审批时间截止2017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