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建议字〔2018〕第29号
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232号建议的答复
孙运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重度残疾人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资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16年7月出台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2016〕7号),第二章第六条(四)中规定“城乡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I、Ⅱ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资助。民政、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以上特殊人群认定工作,提供特殊人群参保名单,将参保补助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收入账户。”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6月22日
领导签发:殷立君
联系人及电话:代海 31115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